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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16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报:国家粮食局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照《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调[2006]26号)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随时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以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购工具(测水仪、容重器、磅秤)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由粮食收购者向粮食收购许可机关作出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书面承诺。加强粮食的入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粮食局和省局安排部署的粮食库存检查以及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要求,对辖区内粮食库存及质量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特别是军供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从我省具体情况看,对军供站(点)供应部队粮油的检查是这项工作的重点,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规范粮食出库的出证、出票制度。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马静局长任组长,杨洲群副局长任副组长,行业发展处、监督检查处、购销调控处、仓储基建处、军粮管理办公室、质检中心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业发展处。各市粮食局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县(市、区)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精神,履行好粮食质量监管职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河北省粮食局 2007年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科学取样的基础上,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各市、县粮食局要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调查,为全省原粮卫生调查分析提供参考信息。到今年底,全面掌握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获小麦和玉米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省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各市粮食局和有关单位要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