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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4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电〔 2007 〕 43 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掌握我省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状况,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 [2007]193 号)的要求,现将我省省级、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抽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抽查范围
   根据我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文件要求,本次省级储备粮的抽检数量约为 9.4 万吨,抽查品种为小麦;市级储备粮抽查的粮食数量应占市储备粮总库存量的 15 %左右,品种随市级储备粮的品种而定。抽查范围覆盖我省 11 个设区市,省级储备粮抽查的具体库点见附件 1 所列的省级储备粮抽查库点名单及扦样样品分配表。
   二、扦样要求
   本次抽查的组织协调由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各设区市粮食局配合,扦样及检验具体工作由省粮油质检中心承担,扦样操作按照《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1 - 85 )国家标准或《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 2003 〕 15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扦样应兼顾不同储存年限,原则上每个样品的代表数量为 2000 ~ 3000 吨,对于储粮数量较少的货位,可在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储存条件的前提下,将不同货位予以归并,归并的货位视为“同货位”,按照 1 个检验单位进行扦样。扦取的样品须经承储库点确认后方可封样。
   承检机构扦样时,各抽查库点应及时派员协助扦样,并准确提供详细的货位分布图,标明每个货位的品种、数量、年限、等级、产地等信息,保证扦样的质量和效率。
   认真填写《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样品汇总表》详细登记货位、品种、数量、等级、收获年度和入库时间等信息,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两份带回,其中一份上报省粮食局,一份由承检机构存档。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每份不少于 2 公斤。其中两份带回我中心用于检验和备用,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平均样品须经省粮油质检中心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检验工作
   (一)检验项目。我省省级储备粮主要为小麦,主要检查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另外,视情况安排部分卫生指标的检测。
     (二)检验方法与检验结果判定。小麦的质量指标按《小麦》( GB1351 - 1999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依据国家标准和国粮发〔 2003 〕 158 号文件的判定规则,分别作出全项目合格率和 A 、 B 项综合合格率的判定;储存品质指标按照《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20571 - 2006 )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作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存的判定。
   卫生指标中农药残留按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 - 2005 )、真菌毒素和有害重金属按《粮食卫生标准》( GB2715-2005 )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
   四、时间安排
   省质检中心担负的扦样工作于 9 月 15 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前完成,并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将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报告和检验结果表(见附件 2 - 4 ),一式二份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含电子文档)。
   五、工作经费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 [2007]193 号)的要求,本次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及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参照外省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及检验费用,按照每吨 1.5 元的标准支付,共需费用计 14.1 万元;市级储备的抽检工作由各设区市粮食局根据分配数量和费用标准参照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附件: 1 、省级储备粮抽查库点名单及扦样样品分配表
  2 、市级储备粮抽查扦样分配表
  3 、地方储备粮小麦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4 、地方储备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
  5 、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样品汇总表
  
              二 OO 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