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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0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字〔 2007〕 5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库: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 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 [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具体要求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检查范围
  我省的粮食库存检查范围是,除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直管库)以外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企业的所有库存粮食。包括代储中央储备粮、中央进口粮、最低收购价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
  检查时,应将最低收购价粮归入“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登统。库存检查的各种表格,请到“燕赵粮网”下载后自行印制。
  二、 检查内容
  鉴于我省粮食库存检查的实际情况,对粮食库存质量与卫生检查一项,可只做粮食质量指标检查。其他检查内容按国家粮食局统一要求进行。
  三、 时间安排
  1 、自查。 2005年 9月 10日前,由各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自查。
  2 、 抽查。 9月 10日至 15日, 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所属县(市)及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自查企业总数的 10%。抽查方式应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同时要考虑抽查企业的区域分布、企业规模、库存品种结构等情况,保证抽查企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3 、复查。 9月 15日至 20日,省局对部分市、县和企业进行重点复查。
  四、检查结果的报送
  各市粮食局对所属县(市)及直属企业报送的各种库存检查报表,要认真与当月粮食统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衔接无误。其中,涉及 代储中央储备粮和最低收购价粮的相关数字,要与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进行逐项核对,在此基础上方可 进行汇总。各汇总表之间以及表内的平衡关系要做到准确无误。各市粮食局的库存检查统计报表、库存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应的电子文本,于 2007年 9月 2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五、工作要求
  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今年的库存检查是《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6]139号)颁布以后,国家安排的第一次库存检查。对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负责监督检查、统计、仓储、财务、质量等项工作的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结合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培训情况,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和各项检查规程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防止走过场;三是要认真准确地填报各项检查工作底稿,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库存检查的手续完备、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检查报告和报表请各市局一把手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
  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ОО七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 2007 年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 2007 〕 1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6〕 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 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承储数量及代储企业资格情况。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 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
   (三)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宜存率;二是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情况。
   (四)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
   (六)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 2007年 8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自查、复查、抽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9月 15日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自查和复查, 9月 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各地自查、复查结果(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粮食库存的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于 2007年 10月 16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并汇总后联合上报。
   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6〕 139号)及其附件执行。
   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 ○○七年七月二十日
  
  1、国粮检[2006]139号文件的附件1
  2、国粮检[2006]139号文件的附件2
  3、国粮检[2006]139号文件的附件3
  4、国粮检[2006]139号文件的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