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对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2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设区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 2007 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和全省夏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 6 月 15 日开始,我省夏粮主产区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陆续启动。为保证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决定对 2007 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预案》的执行时间为 2007 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随《预案》的启动同步跟进。
   二、检查范围和管辖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按照《预案》规定,经审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及其延伸收购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论是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还是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均由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根据《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预案》
   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收储库点(含延伸收购点)执行《预案》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 、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2 、是否做到了对农民按最低收购价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拒收;
  3 、是否严格执行了《预案》规定的小麦质量标准;
  4 、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了粮款;
  5 、是否有接受他人委托代扣各种税、费及其他款项的行为;
  6 、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预案》的有关规定,报送了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
  7 、库存小麦数量是否真实,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四、有关要求
  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接受农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2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要求,做到严肃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规定的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 、要加强与中央储备粮有关单位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粮食部门职权的其他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 、在检查过程中查处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请于 10 月 15 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