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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

发布时间:2007-05-17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07年 第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粮食局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下一次提出延续申请时,企业拥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数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