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吴桥县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粮食流 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5月24日 |
地方性法规 |
2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省政府 |
2006年3月1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粮食收购资格
执行科室: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股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行政处罚
1、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行科室:流通科技与行业管理股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够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够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投诉举报电话 0317------734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