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郸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的通知
各县 (市 )区粮食局、各粮食收购许可单位 :
为规范全市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粮食购销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全市粮食收购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帐要保留三年以上。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三年而销毁的,由市、县粮食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五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 、在本市范围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主动向所在地的市、县粮食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都要认真遵守《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报送各项粮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情况。未按照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报送粮食购销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市、县粮食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二万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在粮食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和价格,以质论价。在粮食收购中,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及违犯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在粮食储存过程中,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储粮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中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有效仓容达不到规定要求,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储粮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的,由市、县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许可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接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情况调查。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购销情况的,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规范粮食流通行为。各粮食收购许可单位要认真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严格依法经营,确保全市粮食流通秩序稳定。
邯郸市粮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