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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石家庄市粮食局关于所属稽查分局依法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25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石家庄市粮食局文件
  
  
  石粮〔 2008〕 150号
  
  石家庄市粮食局
  关于所属稽查分局依法开展粮食流通
  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8年 12月 24日)
  
  为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机制,经市编制部门批准,将市粮食局直属分局更名为石家庄市粮食局稽查分局,其主要职责转变为对粮食流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和核查。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范围,规范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职责范围
  市粮食局稽查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石家庄市区(不含矿区)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活动,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其他内容。
  受市粮食局指派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对复杂、重大粮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完成市粮食局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 工作程序
  稽查分局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粮食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在市粮食局领导下开展粮食执法检查,除完成市粮食局布置的全局性工作和专项检查外,根据市区粮食流通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
  (二)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方案应当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核后实施。
  (三)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对群众举报、例行检查发现或其他方式披露的违法事项,经初步审查需要立案的,填写《立(销)案审批表》,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核,市粮食局主管领导审批。对稽查分局接到的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决定是否立案或进行调查。对市粮食局直接立案的案件组织力量协助查处。
  (五) 粮食经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 2日内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
  (六)立案调查 可采取询问、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复印、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同时制作相关笔录和记录。调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样品或者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七)在例行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或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应报请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
  (八)立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终结报告书》,提出有关处理意见。不需要行政处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处罚意见,连同立案调查材料,一并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核,市粮食局主管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规定的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市粮食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粮食局组织听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填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处罚决定的审批程序。
  (九)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受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行处罚决定。
  (十)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粮食局移交档案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市粮食局责成 监督检查处负责对稽查分局执法检查活动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
  (二)稽查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市区粮食安全。
  (三)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调查建档和宣传培训工作,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四)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时开展调查,不得拖延不办,不得越权办案,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执法检查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造就一支通晓法律和粮食业务知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粮食执法队伍。
  (六)市粮食局建立《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本意见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实施。
  [ 本件发至石家庄市粮食局稽查分局,各县(市)矿区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