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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平山县粮食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粮食食品安全集中行动

发布时间:2008-10-21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按照平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求,粮食局从 10月 15日至 11月 10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集中行动,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县食品药品安全集中行动取得实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督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安全集中行动,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面粉加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食品安全集中行动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照《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审核。重点检查企业法人、经营场地、仓储设施有无调整、变化,是否具备经营收购条件。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以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购工具(测水仪、容重器、磅秤)为检查重点,其收购工具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机构定期鉴定。三是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由粮食收购者向粮食收购许可机关做出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书面承诺,加强粮食的入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二)粮食储存环节食品安全集中行动
  按照市局安排部署的粮食库存检查,储备粮质量抽查以市局“一符四无”检查提出要求,对辖区内粮食库存及质量情况做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高水分粮食的收购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食品安全集中行动
  要把军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特别是军供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食品安全集中行动的工作重点,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产品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确保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 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集中行动
  加强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帐和质量档案制度,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帐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规范粮食出库的出证、出票制度。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 100%,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食品安全集中行动的顺利进行,县局成立了粮食食品安全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局长刘清明任组长,副局长刘锡虎任副组长,业务科、监督检查科的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好人员具体抓。把集中行动作为第一要务,集中力量,全力应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我局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精神,履行好粮食质量监管职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食品药品安全集中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集中行动工作。
  
  
  
   二 00八年十月十五日